作者:杨震宇弟兄
「我若行了不义的事,犯了什么该死的罪,就是死,我也不辞。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,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。我要上告于该撒。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,就说:『你既上告于该撒,可以往该撒那里去。』」(徒二十五11~12)
「这些事当怎样究问,我心里作难,所以问他说:『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,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?』
「上告该撒」(Caesaren Appello)是一句法律名词,罗马公民一呼叫此言,有关他的案件须呈在该撒面前。保罗表示要「上告于该撒」,毫无疑问的,他是诉求使用罗马正常的法律程式,将有关他的案件呈在该撒面前,让该撒亲自审裁他的案情。因为罗马公民享有公平受审的权利,若认为在省级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审断,任何人均可上诉到皇帝面前,受皇帝亲审,只有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或盗匪,才不得上诉。
巡抚非斯都想讨犹太人的喜欢,就问保罗是否,「愿意上耶路撒冷去,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?」这是一句矛盾的话:若仍由非斯都审断案件,就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,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;并且若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,虽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,但在那种环境气氛之下,他的审断很容易受犹太人领袖的影响,而和他们的意见妥协。所以,保罗听出了弦外之音,而拒绝到耶路撒冷受审。注意,非斯都这个问题,是蓄意当着犹太人的面提出的,可能只是为了向犹太人有所交代,他的内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罗同意上耶路撒冷去。
此外,整个审判保罗的过程中,共有三次提到他没没有犯该死的罪:一次是由千夫长吕西亚提出的(徒二十三29);两次由非斯都提出他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(徒二十五18,25);腓力斯也承认他无罪(徒二十四22)。保罗知道如果他上耶路撒冷受审,犹太人公会的势力一定会否定他们的定案。所以,他不愿把自己放到犹太人的手中,因而行使罗马公民的权利,便要上告于该撒,即要求在罗马帝国最高法庭受审。他如此要求,一方面想避免落入那些罔顾公义、冷酷无理的犹太人手中;一方面他也想实现长久以来的心愿,到罗马宣扬福音。保罗曾说过,「我必须往罗马去看看。」(徒十九21)主也曾对他说,「你必在罗马为我作见证。」(徒二十三11)如今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之后,就用同样的法律辞令回答:「你既上告于该撒,可以往该撒那里去。」
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,就是保罗上告于该撒,这做法对吗?保罗是不是应该完全交托给神,拒绝低头去倚靠在地上的公民权利吗?这是保罗的一个「错处」吗?保罗坚持上诉于该撒的理由如下:
- 1. 若被交给犹太公会审理案件,必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
- 2. 在被带到耶路撒冷的路上,设有埋伏要杀害他的阴谋
- 3. 前后两任巡抚,宁愿讨好犹太人,而欲牺牲保罗
- 4. 或许因为他曾有过罗马官方秉公判案的经验,故相信在罗马受审可以得到公正的判断
- 5. 上诉也给他开了去罗马传道的门,得以实现他的心愿,并成就主给他的应许。
这场审判之后,神借着保罗上告于该撒,而成就祂引导保罗到罗马的旨意,可见万事都在神的手中,为祂的旨意而效力(罗八28)。因此,从他开始出外传道迄今,他始终受到罗马政府的保护和照管。下自小吏,地方官,千夫长,上至巡抚,都以公平待他。摩根说的好,「他的行动(上告于该撒)深具启发性。它启发了历世历代以来基督徒的责任:忠于他的主,忠于他的良知,忠于在上掌权的;在必要时,诉诸政府的保证,使他能在主的旨意中继续他的工作。」哦!我们一切遭遇都是万有的主宰所安排的,乃是为要叫我们得益处!
【默想】
- 1. 保罗虽已经被关了二年,但该撒利亚巡抚「换官不换法」。保罗受到不公平的对待,眼看犹太人对他的仇恨也未消,他不但没有绝望或灰心,却仍满了斗志,藉明智的选择,要「上告于该撒」,而得以实现他到罗马的心愿,并成就主给他的应许(徒二十三11)。我们是否尊重地上的权柄,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保护呢?
- 2. 主应许保罗性命得保、能够到罗马作见证。这与保罗要「上告于该撒」有什么关系?